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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勉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生于1992年****日,身份证号:6123251992********,汉族,无业,高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勉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该张20203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61日被勉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的一天21时许,罗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上述所盗摩托车载刘某某(另案处理)到勉县****家属区找到张某某,约叫其到勉县****小区东侧,一起盗窃变电房旁边停放的一辆黑色中国轻骑牌踏板摩托车(价格167元)。三人驾车来到现场,罗某某放哨,刘某某上前检查了一下该摩托车车头没有上锁,张某某检查了该车没有地锁,双手抓住车尾推行。刘某某坐在车上用双脚轮换蹬地助力,伙同张某某将摩托车盗离现场。过了几天,罗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驾驶所盗轻骑牌摩托车外出,途经勉县****桥北侧附近时,所盗摩托车发生故障,罗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将摩托车推至路边摩托车修理店进行维修,后又以100元价格将该车出售给店主。

2020年2月20日20时许,罗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驾驶所盗“鬼火”牌踏板摩托车在勉县城区玩耍期间,发现**路中段**歌城门口停放了一辆红色新感觉牌XGJ250—21型两轮摩托车(价格7770元)比较好看,遂产生了盗窃念头。次日凌晨1时许,三人驾驶 “鬼火”牌摩托车来到现场,由张某某放哨,罗某某拿出一把钳子交给刘某某,刘某某持钳子将新感觉牌摩托车车头的电线剪断,用打火机烧掉电线外皮,罗某某进行接线。罗某某、刘某某分别用双手抓住车把强行掰开车头锁。然后,罗某某启动并驾驶新感觉牌摩托车,张某某驾驶“鬼火”摩托车带刘某某逃离现场。2020年2月29日,民警通过调查在勉县****社区**组居民点的巷道内将被盗的新感觉牌摩托车查获。2020年3月4日,罗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讯问,三人对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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