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泗阳县,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23日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15年11月1日释放。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8日21时至23时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至江苏南京市江宁区**路**号**街区**档口,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韩某某档口的3箱粽子和2箱鸭蛋,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929.9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