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2000********,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镇**村**组,现住台安县**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向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12月22日决定撤回起诉,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台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张某某为台安县**快递员工。2020年6月4日,张某某将店内顾客王某某待发的价值7550元的全新苹果11promax手机盗走,而后到台安县**通讯以7100元价格卖出,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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