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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嘉峪关市**美容美发工作室按摩时,盗得被害人李某某遗落在该店由店员保管的铂金项链1条及吊坠1个,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盗项链及吊坠已追回。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为人民币5191元。

2020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积极退还被害人财物,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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