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5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3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巴州区**镇**村**项目部盗走卞某某的奥达牌减速起动机2台、永康牌发电机1台、一电牌空调压缩机1台。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920元。
案发后,上述物品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卞某某,张某某赔偿卞某某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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