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分多次将其岳母靳某某农业银行卡内的3500元盗走,转入自己微信账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后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靳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被害人靳某某为被不起诉人岳母,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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