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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项目部工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至9月24日,余某某、王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三人结伙先后三次将中铁五局兴泉项目部放置在宁都县赖村镇邮村坪一号隧道与二号隧道之间的空地上的废旧钢材,用三轮摩托车运走。后三人以0.9元/斤的价格将钢材变卖至邮村村319国道旁何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非法获利1890元,非法获利三人平分。经鉴定,余某某等人盗得的废旧钢材总重2190斤,价值1971元。被盗钢材被宁都县公安局扣押后退还给中铁五局兴泉项目部,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三人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被宁都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均已退赃退赔,获得谅解;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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