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6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霍邱县****街道,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3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霍邱县**镇**街道居民张某某与邻居陈某某因盖房事宜存在矛盾。2018年11月29日10时许,张某某为泄愤将陈某某放置于门口摩托车内的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08万元、项链1条、戒指1枚等,经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在价格认定基准日,涉案戒指的市场参考价格为2450元,项链的市场参考价格为1244元。

案发后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1.08万元现金、戒指、项链返还被害人陈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