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3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7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安达市飞宇旅馆住宿,趁同房住宿人袁某某熟睡时将袁某某一部VIVO NEX手机和一件黑色棉服盗走。经安达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8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侦破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陈述;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偿了相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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