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阿县**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镇**村**号**房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凌晨零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西路恒隆桥西侧路北非机动车停放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讴蒂牌电动车(车牌号:济南******(临))盗走。后将该电动车推行至历下区泉城路龙泉商城南侧牛镇烧烤店门口附近,将电动车电瓶拆下取走,将车身留在原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636元。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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