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牟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1195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烟台市牟平区**镇**村**号,现住烟台市牟平区**小区**楼西户。2019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份至6月间,利用在牟平区**工作之便,先后四次实施盗窃作案,盗得固定脚手架的管卡220个,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690余元。经物价部门鉴定,所盗管卡共计价值人民币614元。
案发后,该已退赔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辨认笔录;有鉴定意见;有证人杨某某、任某某等的证言及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该具有坦白、退赔等情节,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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