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盂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领着温某某、贾某某、郝某某、胡某某窜至盂县梁家寨乡鳌头村,将韩某某家南房的将军石、两个门墩石盗走,该被盗物品由郝某某、贾某某出售,现被盗物品无法追回,价值无法确认。
2014年3月7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领着犯罪嫌疑人温某某、贾某某、胡某某窜至盂县牛村镇小岩沟村,将史某某大门外一尊石狮盗走,该石狮子被胡金辉卖了600元,张某某获得200元赃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被盗物品价值无法认定,盂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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