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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31983********,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2月7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9日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2013年12月20日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9日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0年10月20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兴隆沟村上粉房组徐某甲家安装彩钢瓦,因徐某甲儿子徐某乙哭闹,被害人某某某将其自有的iphne5手机给徐某乙玩,徐某乙后将手机放在自家后院内墙上,张某某趁人不备将该手机窃走。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2500元。案发后手机被追回返还某某某。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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