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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常州市天宁区**大道**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行政村**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正立,系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晚,黄某某、张某某在常州市天宁区**街道**东路**花园小区**烟酒超市门口,两人经事先商量,由黄某某负责解扣抱走狗,张某某负责驾驶电动车将超市门口的狗盗走,后由黄某某狗藏匿于家中饲养。经鉴定,该狗系法国斗牛犬,价值5000元,黄某某被抓获前主动将狗还给了被害人。案发后,二人主动赔偿被害人1万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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