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11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中路青龙城美利达自行车店挑选了一辆CANNONDALE(佳能戴尔)牌自行车,并在店内选了一些配件进行改装(经鉴定,自行车案发日市场价值人民币18488元)。张某某借口到店外试车,将自行车直接骑走了。至8月11日,被害人林某某多次催张某某交车款未果后报警。8月13日12时37分,张某某到东城公安分局东城派出所自首。张某某家人与林某某达成和解并赔偿了林某某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涉案自行车,监控录像,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聊天记录、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张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且是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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