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7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园**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7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10时至次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铺盗窃了一台小米电视,后又到**铺用介纸刀把消防门下面的玻璃胶刮掉,然后拉开玻璃门进入**铺盗窃了一张香樟木茶台、六张木凳子、一张茶柜、一个小米牌空气净化器、一套 JBL音响。同月24日,张某某被民警抓获,次日,张某某带民警到其位于南海区**路**园**铺起回被盗的一套JBL的音响、一个小米空气净化器,一张香樟木茶台、六张凳子、一张茶柜、一台小米电视机。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物品发还失主。
经鉴定,被盗的一张香樟木茶台、六张凳子和一张茶柜共价值11000元、一个小米牌空气净化器价值503.28元、一台小米电视价值1031.14元,一套JBL音响价值5056.8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17591元。
2020年1月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49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积极退赃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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