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20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是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大厦**室。该公司主营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客户可以通过安装该公司开发运营的**APP手机软件,绑定个人身份及银行卡后进行日常消费的支付与收取。2018年12月17日,“**支付”对**APP进行了系统升级,升级后系统产生了漏洞,部分客户可在其银行卡信用额度为0的情况继续支付。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8年12月利用其个人身份及银行卡在**APP上进行绑定注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后来发现**APP存在漏洞后,其多次利用系统漏洞进行盗刷套现,金额累计达人民币20400元。现已退还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全部退赃给被害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