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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户籍所在地:广南县****村委会****组,现住广南县****村民委**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广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由莲城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起床上厕所过程中捡到被害人周某某遗失在路边的手机。2019年12月14日早上8时许,张某某猜对周某某的手机锁屏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后,使用周某某的手机通过扫微信二维码的方式将周某某微信里的零钱和绑定的银行卡里的零钱共计2140元转入其手机微信内,后又用周某某的手机微信帮其手机(号码为:1576986****)交了29.94元话费。2019年12月21日,张某某主动将周某某的手机归还周某某并赔偿给周某某2400元钱,后又主动到莲城派出所投案自首。周某某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自愿不再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此外,张某某还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鉴于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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