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7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县**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5月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7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厂**期**栋**房,使用手机登录彭某某的微信号,在猜得支付密码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多次盗走彭某某银行卡及微信中的资金共计人民币5850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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