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现住庆城县**镇**街**号,居民,无党派,无前科。2015年11月20日因盗窃被庆城县公安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5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庆城县**镇**区找零活时转至**镇**小区附近,因手头拮据临时产生盗窃念头,便将摩托车停在路边,步行至该小区**号院子前,发现院门未锁遂进入院内,发现坐北面南第二间房门敞开,张某某进入该房间,趁被害人史某某熟睡之际,将放在床头柜上充电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6手机盗走后驾摩托车逃离,行驶至庆城县**广场地下停车场入口垃圾仓附近,将所盗手机拿出后发现设有密码无法打开且机型老旧,遂扔进旁边的垃圾仓。2020年9月21日,经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手机进行价格认定,该部手机市场价格为41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释放及取保候审相关文书、接受证据清单、残疾人证、诊断证明、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低保户证明、移送起诉告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监控视频刻录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