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8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房,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员工,其主要工作是负责操作数控机床将铜条(料)生产成各种水壶模具。模具在生产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铜渣(屑)废料,这些铜渣废料是由模具厂老板陈某某收集好存放在仓库内。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020年6月10日晚上, 2020年6月12日23时许,2020年6月13日23时许,2020年6月16日23时许五次仓库内盗窃铜渣废料,后将被盗物品出售给龙某某。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其认罪认罚,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