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杭州**橡胶建德分厂职工,现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社区**家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建德市**街道**巷**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08月21日因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建德市**街道**社区**嘉园小区**幢**单元1楼车库内,趁无人之际,将杨某某放在电瓶车置物盒内的一部iphoneXS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卖给**街道**路**手机店的老板王某某,得款人民币1100元。经鉴定该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357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还赃物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赔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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