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4200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县,住**镇**村**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7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窜至开封市金明区**小区地下停车场,将受害人范某某放置在豫BA****汽车内的钱包盗出,将钱包内现金2200元盗走后,又将钱包扔回车内。后逃匿。2018年7月27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查获赃款2100元,另外100元赃款被其挥霍。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家属退赔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范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要求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依法从宽处罚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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