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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2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街**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1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永顺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2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唐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张家界市**人大门口前的地下人行通道工程的工地上,将被害人刘某某存放在该工地上正在使用的部分钢筋盗走,然后将该钢筋运送到大庸桥办事处金山加油站旁的一废铁回收站以2元每公斤的价格予以售卖,其中唐某某获利240元,张某某获利200元。

2、2019年9月14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唐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张家界市**人大门口前的地下人行通道工程的工地上,将被害人刘某某存放在该工地上正在使用的部分钢筋盗走,然后将该钢筋运送到大庸桥办事处金山加油站旁的一废铁回收站以2.1元每公斤的价格予以售卖,其中唐某某获利200元、张某某获利119元、陈某某获利185元。

3、2019年9月15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唐某某、陈某某再次来到张家界市**人大门口前的地下人行通道工程的工地上,准备盗窃钢筋时被正在巡逻的公安民警发现,其中张某某和张某某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销售提货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谅解书、收条、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唐某某、陈某某、罗某某、庹禹文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视频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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