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一部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本市沙依巴克区**超市后面**团自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23 时许,张某某伙同葛某某、许某某盗窃被害人谢某某位于本市沙依巴克区骑马山路国家电网旁库房中的30袋铝合金扣件,后以9600 元的价格将盗窃的物品卖到西山西街某某超市旁的废品收购站,赃款三人平分。经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葛某某等人盗窃物品价值9600 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葛某某、张某某、许某某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具有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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