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湾县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3********001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现住新疆沙湾县**村**巷**号,装修工人。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5********。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前往沙湾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何某某家,使用事先获得的钥匙打开何某某家房门。进入室内,盗窃袜元素牌袜子一双、现金470元、黄金项链一条、钛钢项链一条,后被现场抓获。经沙湾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物品价值合计1882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并未对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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