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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6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系中共党员,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庄**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己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6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新郑市**路**保险公司院内车棚下,将被害人梁某某的3箱核桃和**保险公司的1套餐具礼盒、2包粉条、1个料理机及四楼楼梯间的4把椅子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217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犯罪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并退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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