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蓝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镇,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正蓝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正蓝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蓝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夜间,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二人预谋盗窃,事先准备绳索、手电、套牛用的杆子、牛栏架子。对被告人谢某某、孟某某去偷牛的事儿不知情的张某某跟着两人驾驶孟某某的白色皮卡车(号牌为:蒙H*****),由多伦县蔡木山乡上都河村出发至正蓝旗桑根达来镇柴达木嘎查,盗窃巴某某家2头牛,孟某某、谢某某二人用绳子将牛套住,张某某将车后门打开,三人合力将牛装上车离开。将盗窃的牛藏匿于多伦县谢氏养殖场饲养,半个月后,盗窃的母牛(价值:20000.00元)产下一牛犊(价格:5000元)。6月份的一天,将盗窃的二岁公牛犊(价值:13000.00元)贩卖,卖得赃款7800元,1头母牛带牛犊已扣押并发还失主巴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蓝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正蓝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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