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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199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9********,汉族,大专在读,住江油市**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15时许,被不起诉张某某在江油市中坝镇平等街天桥2楼月圆筝社店内,将田某某放在桌子上正在充电的一部黑色华为牌手机盗走。侦查机关已将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田某某,田某某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925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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