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山东省单县,住山东省单县**镇**行政村**村**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24日凌晨1时许,至无锡市梁溪区地铁靖海站3号口电动车停放处,采用推车的手法,窃得被害人任某某的“新日”牌电动车1辆(含“锐祺智能”锂电池1组),价值计人民币2486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涉案电动车及电池已由侦查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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