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涟水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涟水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20年6月15日,本院将该案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涟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涟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16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窜至涟水县涟城街道安东北路农贸市场门口,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薛某某放在路边的污水导向架盗走,价值人民币2274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涟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污水导向架已发还被害单位。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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