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义县,户籍所在地崇义县**镇**村**组,公民身份号码360725********001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于2020年4月16日被崇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至4月27日期间,张某某趁被害人范某某(张某某祖母)不在家之机,多次进入范某某房间将范某某放在床头柜内的6000余元现金盗走。
2019年4月29日,张某某主动到崇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某已归还范某某人民币6000元,取得了范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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