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义县,户籍所在地崇义县**镇**村**组,公民身份号码360725********001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于2020年4月16日被崇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至4月27日期间,张某某趁被害人范某某(张某某祖母)不在家之机,多次进入范某某房间将范某某放在床头柜内的6000余元现金盗走。

2019年4月29日,张某某主动到崇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某已归还范某某人民币6000元,取得了范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