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出生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户籍所在地献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献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 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日,张某某与朱某甲结婚。2019年9月份一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朱某甲婚姻出现矛盾回丈夫家取走个人物品,同时偷拿其大姑姐朱某乙手机一部,同年12月29日,张某某将朱某乙手机支付宝、捆绑的银行卡内14810元钱转到自己卡内用于日常消费。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775元。侦查阶段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审查起诉阶段,双方达成调解,张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调解书、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彤价评字(2020)涉案手机价格评估报告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偷拿家庭成员财物,获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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