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48********,汉族,初中文化,系济南****厂退休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山东****店,趁无人之机盗窃孙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苹果X手机。经鉴定,被盗的苹果X手机价值4193元。
2019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手机交回公安机关,并赔偿2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