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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1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5日转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于2020年6月11日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至4月19日期间,王某某伙同张某某、夏某某经事先商量后,从黄岩区江口街道大闸路浙江黄岩热电有限公司水塔偷接水泵抽取工业用水至黄岩**塑泡模具厂内用于生产塑料,期间抽取52余天,每天抽取工作用水6个多小时,共盗用工业用水1000余吨,价值5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张某某伙同夏某某、王某某盗窃了浙江黄岩热电有限公司工业用水的事实,但无法确定犯罪数额是否达到3000元的构罪标准。因此,张某某构成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顺清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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