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医院**楼旁**银行柜员机,盗窃事主康某某现金人民币36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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