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现住甘肃省漳县**乡**村**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菲菲,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在漳县武阳镇庞家湾村庞家湾社的康某某家地里盗窃小黄芪苗40斤,党参苗100斤。经依法认定,被盗小黄芪苗的价格为人民币240元,被盗党参苗的价格为人民币400元。之后二人在该村水家山社的马某某家盗窃小黄芪220斤。经依法认定,被盗小黄芪的价格为人民币1430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参与盗窃2次,盗窃物品的价格为人民币207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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