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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4272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社,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3时许,在临洮县**镇**村杏**社李某某家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使用其姑父李某某手机的过程中,乘李某某不备将李某某手机微信中的8258元现金转账至张某某个人微信,随即又提现到张某某个人的工商银行卡上用于个人花费,后又借机删除李某某微信中的转账记录。案发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赔偿了李某某8258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5.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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