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Z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6********,穿青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现住清镇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释放并被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清镇市新岭社区民富路69号路边的一辆白色嘉鹏牌二轮摩托车盗走。2019年8月24日14时许,清镇市公安局民警在清镇市周五井路口附近将张某某抓获并查获被盗摩托车一辆,同日依法扣押该被盗摩托车后发还吴某某。2019年8月26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8元。2019年9月5日,吴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谅解张某某。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盗财物已追回发还,张某某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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