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郭玉秋,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租住本市两处房屋(阳光新城*号楼*单元*室、站北新苑*号楼*单元*室),在网络上从事开采比特币活动。为减少设备耗电以供网上活动,张某某使用更改电表箱线路的方式实施盗窃,设备每天运行8小时,两处房屋内的设备分别运行25天和32天。张某某共计盗窃金额为2471.53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前科劣迹,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