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邳检刑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 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转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同日依法告知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所有人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宋某某堆放在邳州市铁富镇张庄村俊华饭店门口的4901块生态砖公然占为己用,经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生态砖的价格为0.48元一块,总计损失2352.48元。
案发前,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过村干部周某某的索要,已经将被盗生态砖2350元通过周某某转交被害人宋某某。
2019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邳州市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21日审查后起诉至邳州市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以发现新线索需要继续侦查申请撤回案件;同时,经被告方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该证人经法院核查,其证言发生重大变化。以上因素导致本院认为该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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