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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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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院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邵东县**镇**村老**组村民,自2015年开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采取在**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分公司的铁塔基站供电线上搭线的方式偷电。2018年2月2日被当场查获,经湖南平**咨询有限公司鉴定,张某某盗窃的电量为11718KWH,窃电金额为6890.18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己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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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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