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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合检刑不诉〔2020〕Z9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幢**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晚上,张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单元**曹某某的家中,趁人不备之机,将曹某某放置于鞋柜上的电动车启动钥匙盗走。随即,张某某去至该单元楼下,利用启动钥匙点火的方式盗走曹某某放在此的一辆欧度牌电动车。次日凌晨,曹某某找到张某某,追回了被盗电动车。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42元。

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购买凭证等书证;

2. 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3.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价格认定结论;

5. 辨认笔录;

6. 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张某某案发后认罪悔罪,且所盗窃数额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被盗电动车已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由被害人追回,社会关系已经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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