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6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綦江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甘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23日4时许、5月24日2时许、5月25日1时许,在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路边、本市渝中区较场口蒋家院子弯花台、新华日报502车站花台,分三次盗窃价值人民币120元的四季茶花二株以及16杯大花海棠、16杯新几内亚凤仙、16杯龙船花若干。二人将其中的十余盆凤仙花销赃后获利人民币70余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查获四季茶花二株、16杯大花海棠六盆、16杯新几内亚凤仙四盆、16杯龙船花十四盆。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甘某某系夫妻关系,甘某某系肢体残疾人(三级),一家四口靠低保维生,月领取金额为人民币1820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某某、徐某某的陈述、有同案犯甘某某的供述、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有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有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有户籍材料、捉获经过、前科情况说明、监控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盗鲜花价值清单、2019年-2020年渝中区解放碑片区鲜花采购单价、核价表、残疾人证、低保证等书证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行为,但张某某老公甘某某系肢体残疾人(三级),二人均无正当工作,一家四口靠低保维生,盗窃市政花木系为生活所迫。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犯罪前科,此次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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