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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9日至2020年9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得知被害人文某某近期外出不在家,遂于次日凌晨零时许采取爬墙撬窗的方式,进入文某某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的家中,在搜寻财物时被附近村民发现。张某某随即跳窗逃离,但跳窗时摔伤倒地,被随后赶来的家人送往医院。

同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向被害人文某某赔礼道歉,取得文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犯罪未遂、自首、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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