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353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现住靖宇县***层*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由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6日、2019年8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15日、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外号某某),为了个人利益,在无林业部门批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9日雇佣龙泉镇居民王某某(外号某某)、李某某(外号某某)等人,擅自到双龙村榆树莱沟的天然林地(龙泉镇林场施业区1林班24小班)内,采用镐刨的方式,非法盗挖拧筋槭17墩,共19株树,在将树根刨出、钩机上山拽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靖宇县林业调查规划中心测量,本案中被采挖林木17墩,共19株,均为天然拧筋槭树,合立木蓄积1.4291立方米;经靖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案中被采挖的拧筋槭林木价值共计16200元整(详见调查意见)。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实行完毕,属于犯罪未遂形态,犯罪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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