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捡废品为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号。2020年9月21日因本案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独自一人到龙港市**村**号钱某某的住处,以溜门入户的方式,窃取被害人钱某某放置在一楼桌上的一只华为手机(价值1178元),后逃离现场。现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身份证明、归案经过;

2、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价格认定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获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