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阜南县城关月阜南县城关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68阜南县城关阜南县城关阜南县城关阜南县城关,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城*镇**社区**小区**号****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2月2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先后20余次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超市内盗窃“***”牌槟榔,每次盗窃1包。经鉴定,“***”牌槟榔10元/包。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价格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害人钱某某的辨认笔录,光盘,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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