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壶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91********,汉族,中专文化,住壶关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到该公司中心库房盗窃风口小套两个,当天将盗窃的两个风口小套出卖给废品收购人员,获得赃款950元。经壶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认定被盗的两个风口小套价格为6209元。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壶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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