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68********,汉族,专科毕业,**有限公司**部合同主管,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住焦作市山阳区**苑**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17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0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从**馆院内驾驶豫H6****号小型轿车至**宾馆门前下车接打电话时,被在此执勤的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4月9日,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42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挪车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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